生态环境部正酝酿修订国家生态环境标准,进一步规范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并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及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提供规范指引。
国家生态环境标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已开始公开征求意见。据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介绍,自2016年3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首次发布实施以来,该标准作为饮用水水源地管理的重要技术依据,支撑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饮用水水源水质和管理措施的实施与考核。
随着饮用水水源地整治的持续推进,污染防治重心逐步转移,深层次问题不断凸显。为适应新时期对饮用水水源地精准化、科学化保护的需求,聚焦当前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有必要对《技术要求》进行修订,以更高标准深入推进碧水保卫战,持续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
《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巩固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加快推进城市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加强农村水源地保护。基本完成乡镇级水源保护区划定、立标并开展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到2025年,全国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3%。
9月19日,生态环境部副部长郭芳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介绍,目前,各地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都是优先保护单元,禁止一切可能污染水源的开发建设活动。
编制说明介绍,“十四五”期间,县级及以上城市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取得显著成效,水源地“划、立”工作基本完成,保护区内环境问题基本完成清理整治,监测监控范围不断扩大,风险防控与应急指标完成率较高。
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全国已累计划定2.4万个乡镇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标准》也正在制定。
图为执法人员在一个水库取水口附近巡视。摄影/章轲
编制说明介绍,现行标准与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存在衔接缺口,通过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环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及研讨发现,现行标准部分条款在实际管理中可操作性不足。例如,保护区内雨洪排口兼具防洪排涝功能,但也存在一定雨污混排问题,极端情况下严重威胁水质安全,亟需通过标准修订建立雨污分类管理体系,明确差异化污染防治要求。
此外,保护区内存在农业种植、原住居民住宅及新农村建设工程等,在整治过程中暴露出粮食安全、民生保障、水质保护的一系列矛盾,需通过标准修订细化农田退水管控、居民生活污水及垃圾收集处理要求及相关污染防治措施。现行标准还缺乏完善的信息共享建设要求。
专家介绍,上述新规明确,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实施污染物排放禁止和限制性技术要求,在准保护区推行总量控制与行业负面清单,同时,在保护区、准保护区引入水污染防治、总量控制与削减措施等技术要求。允许地方根据水系、风险源、自然条件及水华态势特征科学布设及动态调整监测断面。
考虑到近年来因尾矿库泄漏引发了一系列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征求意见稿在点源中增加了关于尾矿库的举例,农业面源污染(农药化肥流失)、城市径流污染(生活污染物)在面源中所占比重较高,在非点源中增加农业面源、城市径流等举例。
征求意见稿新增了生物预警监控定义及要求,即“生物预警监控为利用生物监测设施,根据不同水体导致的生物行为变化,从综合角度对水质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和监控”。考虑到部分地区饮用水水源水质受自然和地质条件影响水质超标,且当地无其他替代水源的情况,征求意见稿提出,按照“实测实评”原则,采用实际监测数据进行水环境质量评价,客观反映水环境质量状况。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在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及周边人类活动可能导致水质污染的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设施;保护区内农田退水口排水需经生态沟渠、人工湿地净化后通过农业灌溉循环利用,不得直接排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体;保护区内城镇雨洪排口应开展溯源整治,禁止排放污水、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保护区内无新增经济林。保护区内农业种植禁止使用农药,严格控制化肥等非点源污染。
近七成企业存在或多或少的土壤污染隐患。
我国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在逐步提升,但总体水平还不够高。
今年以来,全国生态环境质量延续了持续向好态势,空气质量继续改善,水环境质量稳中向好。
全国已建纯农林生物质并网发电、热电联产项目可产生的年减排量约为2400万吨二氧化碳,到2030年减排量可增加至约5000万吨二氧化碳。
有五种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将开展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