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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 免责声明
当事人与商场签订渗水补漏工程合同,总价8万元,工程已验收交付,商场仅支付1.5万元,剩余6.5万元长期未付。当事人于去年10月发送对账单要求确认欠款金额,商场对接人回复“金额对的,我去找老板问问什么时候付款”。根据《民法典》,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约定付款期限届满起算。发送对账单本身不构成催讨债务的意思表示,但商场对接人“去找老板问问什么时候付款”的回复,表明其有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时效自此重新计算三年。建议当事人尽快起诉,避免因证据不足或拖延导致权利丧失。仅确认欠款金额不足以中断时效,必须明确主张履行请求或对方明确同意履行方可产生中断效力。
母亲生前在公证处立有遗嘱并完成签名、录音录像等程序,但因心梗去世,公证书尚未出具,导致无法形成正式公证遗嘱。根据《遗嘱公证细则》,遗嘱人死亡后公证程序应终止,故该遗嘱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公证遗嘱。但母亲在公证过程中签署的遗嘱文本、谈话笔录、录音录像等材料,可作为证据提交法院,申请认定其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或录音录像遗嘱。若法院经审查确认上述材料完整体现母亲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要件基本符合法律规定,仍可认定遗嘱有效,支持由子女一人继承房产,而不按法定继承分割。
王女士与前夫2016年协议离婚,约定若其名下上海房屋动迁,前夫需向王女士及儿子小李提供两室一厅安置房;若房屋出售,则将售房款一半赠予小李,并由王女士收取离婚后两年租金。2021年房屋被征收,但因房屋为前夫与其父共有(各占50%),且选择货币安置而非分房,前夫拒绝履行协议。法院认定离婚协议具有人身属性,非普通赠与合同,不得随意撤销,前夫对其个人50%份额的承诺有效;但协议涉及其父份额部分无效。法院综合考虑动迁利益实际规模、前夫应得份额及其居住保障需求,酌情判决前夫向王女士支付部分折价补偿,并认定租金请求未过诉讼时效,因双方未约定支付期限,时效自王女士首次主张时起算。本案警示:离婚协议须严谨明确,避免模糊表述,尤其涉及未来不确定利益时,宜以比例或可量化方式约定,以防履约争议。
借款人以个人名义借款10万元,其配偶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字。因借条未明确保证方式,依据《民法典》推定为一般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后6个月。债权人未在该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故担保人依法免除保证责任。但配偶作为担保人签字,表明其对债务知情并认可,符合“共债共签”原则,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有权起诉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即使配偶主张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亦因签字行为构成共同意思表示,不能免除还款责任。
房屋作为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即便他人主张系借名代持,亦不能对抗已公示的物权效力。执行程序中,债权人有权申请拍卖该房产,代持人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内部协议仅具债权性质,不具有对外排他性,执行异议大概率会被驳回。执行完毕后,代持双方可另案解决内部纠纷,但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实际出资人难以获得足额赔偿。借名买房风险极高,可能导致钱财两空,建议避免任何形式的房产代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