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母的房子卖给已成年的孙女,划算么?
这位听友与老先生共同生活十多年但未领结婚证,老先生希望为她设立房屋居住权作为保障。目前房产登记包含老先生亡妻的名字,需先办理继承去掉名字才能设立居住权,但老先生不愿让儿子知情。专家指出,居住权可通过合同或遗嘱设立,但实际操作中需所有产权人配合登记(包括可能的继承人),隐瞒子女反而易引发后续矛盾。建议坦诚沟通,签订家庭协议书明确财产归属与居住权条款(如房子最终归儿子,但伴侣可居住至百年),既保障双方权益,也避免纠纷。若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可能因产权份额或继承人反对导致登记障碍;而合同中可约定居住期限或解除条件,但若无特殊条款则难单方撤销。已设立居住权的房屋难以出售,买家通常不愿承接此类房产,除非居住权人同意或给予补偿。最终强调,提前厘清权利、合法登记居住权对重组家庭尤为重要。
父母的动迁款可以再次给子女抵扣契税吗?
案例中,陈老先生和王阿姨共生育三个子女,房屋产权登记在陈老先生和小儿子老三名下。王阿姨去世后,老三提交了一份录像遗嘱作为证据,显示王阿姨有意将房产留给老二和老三,排除老大。然而,法院最终认定该录像遗嘱无效,原因在于遗嘱人和见证人未在录像中表明身份及具体日期,且遗嘱内容并非王阿姨自主独立陈述,而是通过问答形式呈现,不符合民法典对录像遗嘱的形式要求(需有两名以上见证人,遗嘱人和见证人需记录姓名或影像及日期)。法院强调,遗嘱应体现立遗嘱人的自主意愿和严肃性,轻微瑕疵可能导致遗嘱不被采纳。此外,涉及房屋产权争议需另案处理,而王阿姨仅能处分自己有权分配的部分财产(包括从丈夫处继承的份额)。此案例提醒公众,订立录像遗嘱时需严格遵循法定形式,确保遗嘱人和见证人明确身份、日期,并由立遗嘱人自主陈述意愿,以避免遗嘱无效的风险。同时,对于历史产权问题,法院会综合多方因素审慎判断,不会仅因部分瑕疵直接否定其效力。
要不要把父母名下的房产份额尽早卖给子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