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权的纠纷案例。再婚妻子发现丈夫两年间每月向父亲转账1万元(累计20余万),认为未经协商擅自处置共同财产涉嫌侵权。律师分析指出:1. 工资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单方大额处置需协商一致;2. 赡养费若超出合理范围(如父母医疗、生活所需外的部分)可能被认定为赠与;3. 除非能证明恶意转移(如离婚前蓄意行为),否则难以追回已转账款项;4. 若最终离婚,可主张相应赔偿。建议双方加强沟通,在保障家庭生活的前提下协商赡养金额,既履行孝道又维护配偶权益。婚姻存续期间应考虑通过改善沟通而非诉讼解决问题,避免激化矛盾。
婚前和父母共有的房屋,婚后约定份额,会不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涉及黄浦区公有住房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争议。赵老伯作为再婚配偶,虽经法院判决确认享有居住权,但该权利不等同于征收补偿中的共同居住人资格。关键争议点在于: 1. 法律适用差异:排除妨碍案件中的居住权认定依据租赁管理法规,而征收补偿适用专门动迁政策,两者标准不同; 2. 协议约定效力:双方曾约定遇动迁"按国家政策办",但未明确保障赵老伯的征收利益份额; 3. 资格核心要件:赵老伯将静安区公房承租人变更为女儿的行为,可能构成"他处有房",导致丧失共同居住人资格; 4. 权利终止风险:房屋征收后,原居住权自然终止,且补充协议约定的使用权补偿金随之灭失。 案例警示:(1)财产处分需谨慎,过早变更房产权益可能影响晚年生活保障;(2)协议条款应明确具体权利义务,避免政策变动带来的不确定性;(3)再婚家庭需注意居住边界,防止衍生矛盾;(4)户口迁移具有不可逆性,需审慎决策。最终赵老伯能否获得补偿,需重点核查其福利分房情况及协议具体约定。
要不要把父母名下的房产份额尽早卖给子女呢?
婚前动迁的房屋,婚后做份额买卖,会引起纠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