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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 免责声明
当事人与商场签订渗水补漏工程合同,总价8万元,工程已验收交付,商场仅支付1.5万元,剩余6.5万元长期未付。当事人于去年10月发送对账单要求确认欠款金额,商场对接人回复“金额对的,我去找老板问问什么时候付款”。根据《民法典》,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约定付款期限届满起算。发送对账单本身不构成催讨债务的意思表示,但商场对接人“去找老板问问什么时候付款”的回复,表明其有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时效自此重新计算三年。建议当事人尽快起诉,避免因证据不足或拖延导致权利丧失。仅确认欠款金额不足以中断时效,必须明确主张履行请求或对方明确同意履行方可产生中断效力。
王女士与前夫2016年协议离婚,约定若其名下上海房屋动迁,前夫需向王女士及儿子小李提供两室一厅安置房;若房屋出售,则将售房款一半赠予小李,并由王女士收取离婚后两年租金。2021年房屋被征收,但因房屋为前夫与其父共有(各占50%),且选择货币安置而非分房,前夫拒绝履行协议。法院认定离婚协议具有人身属性,非普通赠与合同,不得随意撤销,前夫对其个人50%份额的承诺有效;但协议涉及其父份额部分无效。法院综合考虑动迁利益实际规模、前夫应得份额及其居住保障需求,酌情判决前夫向王女士支付部分折价补偿,并认定租金请求未过诉讼时效,因双方未约定支付期限,时效自王女士首次主张时起算。本案警示:离婚协议须严谨明确,避免模糊表述,尤其涉及未来不确定利益时,宜以比例或可量化方式约定,以防履约争议。
借款人以个人名义借款10万元,其配偶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字。因借条未明确保证方式,依据《民法典》推定为一般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后6个月。债权人未在该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故担保人依法免除保证责任。但配偶作为担保人签字,表明其对债务知情并认可,符合“共债共签”原则,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有权起诉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即使配偶主张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亦因签字行为构成共同意思表示,不能免除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