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听众的叔叔生前将一套动迁安置房通过赠与声明赠予他,但因产权限制未完成过户。叔叔去世后,其他兄弟姐妹试图继承该房产。根据上海司法实践,赠与人的继承人仅享有法定撤销权(如受赠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或侵害权益等特殊情形),不能任意撤销赠与。若赠与声明真实有效且无公证,继承人一般无法撤销;但若有遗嘱将房产分给他人,可能被视为对先前赠与的撤销。公证过的赠与不可任意撤销,未公证则赠与人可反悔。因此,该听众可尝试起诉要求继承人履行赠与义务,但需注意是否存在相反意思表示的遗嘱。
这位听众在朋友婚前借款50万元用于购房,有借条约定两年内还清。其朋友与妻子婚后共同登记房产,首付中包含这笔借款。如今到期未还,朋友以还贷压力大推脱,其妻子则以借款发生在婚前为由拒绝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分析指出,虽然债务发生于婚前,但根据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若能证明借款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如共同购房并登记为夫妻共有财产),则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听众有权起诉夫妻双方要求共同还款。 若对方无力偿还,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包括查封、拍卖房产(需考虑房屋性质及贷款情况)或冻结银行账户。若房产为唯一住房且面积较小,实际操作中拍卖可能受限,但仍可采取限高、失信惩戒等措施。此外,建议尽早主张权利,避免因第三方债权人优先执行而影响受偿。如果存在多个债权人,清偿顺序通常按抵押优先权及债权比例分配。
吴女士因妹妹起诉要求继承父亲遗留的产权房而陷入法律纠纷,该房产属于1994年上海市政府实施的“九四方案”下购买的公有住房,仅登记在父亲一人名下。由于“九四方案”的特殊性,若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在20年诉讼时效内(至2015年底)主张产权共有,则视为认可产权归登记人个人所有。因此,母亲生前未主张权利,房产被视为父亲个人财产,父亲有权通过买卖形式将房产过户给吴女士,妹妹的继承主张无法成立。 此案凸显了“九四方案”房产的特殊性: 1. **产权归属**:登记在一人名下且时效届满后,认定为个人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 2. **时效限制**:主张共有需在20年内提出,逾期则丧失权利; 3. **家庭协议重要性**:即便口头约定,缺乏书面证据易引发纠纷,建议尽早通过法律途径明确分配。 该案例提醒公众,对政策性房产需充分了解历史规则,及时处理产权问题以避免后续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