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生前立遗嘱指定房产由一方子女继承,但后将房产出售并将售房款转给该子女,未另行订立遗嘱或签署书面赠与协议。根据《民法典》,立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悖的法律行为(如卖房),视为对原遗嘱的撤回。售房款性质不明,若无明确证据证明系母亲赠与,依法仍属遗产,应由法定继承人平均分割。子女主张款项为房产转化所得应归其所有,缺乏法律依据;妹妹主张为代为保管,亦无充分证据支持。关键问题在于遗嘱仅指向“房产”,未涵盖“一切财产”,导致售房款归属争议。建议未来立遗嘱时应使用“一切财产”等概括性表述,避免因财产形态变化引发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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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听众的叔叔生前将一套动迁安置房通过赠与声明赠予他,但因产权限制未完成过户。叔叔去世后,其他兄弟姐妹试图继承该房产。根据上海司法实践,赠与人的继承人仅享有法定撤销权(如受赠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或侵害权益等特殊情形),不能任意撤销赠与。若赠与声明真实有效且无公证,继承人一般无法撤销;但若有遗嘱将房产分给他人,可能被视为对先前赠与的撤销。公证过的赠与不可任意撤销,未公证则赠与人可反悔。因此,该听众可尝试起诉要求继承人履行赠与义务,但需注意是否存在相反意思表示的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