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无需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即生效。该协议属于对婚前及婚后财产归属的约定,而非赠与合同,因此不适用赠与撤销规则。本案中,尽管未办理房产过户,但婚内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屋由夫妻各占50%份额,该约定合法有效,应予确认。丈夫去世后所立遗嘱仅能处分其个人财产部分,即该房屋的50%产权,另一半产权依法归妻子所有。婚内财产协议与赠与协议在性质、内容和法律效果上存在本质区别,不能因形式相似而混淆。
爸爸继承的这套售后公房登记在爷爷名下,爷爷奶奶生前立有共同遗嘱,明确房产由我爸爸一人继承,叔叔当时已另得一套房,未提出异议。因家庭和睦,未及时办理产权变更。如今爷爷奶奶去世20余年,叔叔已去世,其配偶和儿子否认遗嘱效力,称遗嘱过期或无效。律师指出:遗嘱不存在“过期作废”情形,房屋属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只要未被侵占,遗嘱仍有效;共同遗嘱在上海司法实践中若能证明系双方真实共同意思表示,且符合自书或代书遗嘱形式要件,法院通常可认可,但因民法典未明文规定共同遗嘱,实务中认定较谨慎,易因书写方式模糊(如仅一人全文书写、另一人仅签名)引发争议,导致不被采信。建议为避免纠纷,应各自独立订立遗嘱。现因继承人否认遗嘱,我爸爸只能通过诉讼途径确认遗嘱效力并办理继承手续。
母亲去世后,未立遗嘱,其与父亲婚姻期间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母亲所占份额应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包括子女。父亲在未征得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出售该房产,侵犯了子女的继承权。虽然新房登记在父亲、继母及妹妹名下,子女无权直接要求加名,也难以主张老房买卖无效(因买方属善意取得),但可依法主张分割老房售款中属于自己的继承份额。爷爷奶奶曾赠与子女另一套房产,若无书面协议明确以此替代放弃母亲遗产,则不影响继承权。家庭财产分配应以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避免日后纠纷。
这位听友与老先生共同生活十多年但未领结婚证,老先生希望为她设立房屋居住权作为保障。目前房产登记包含老先生亡妻的名字,需先办理继承去掉名字才能设立居住权,但老先生不愿让儿子知情。专家指出,居住权可通过合同或遗嘱设立,但实际操作中需所有产权人配合登记(包括可能的继承人),隐瞒子女反而易引发后续矛盾。建议坦诚沟通,签订家庭协议书明确财产归属与居住权条款(如房子最终归儿子,但伴侣可居住至百年),既保障双方权益,也避免纠纷。若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可能因产权份额或继承人反对导致登记障碍;而合同中可约定居住期限或解除条件,但若无特殊条款则难单方撤销。已设立居住权的房屋难以出售,买家通常不愿承接此类房产,除非居住权人同意或给予补偿。最终强调,提前厘清权利、合法登记居住权对重组家庭尤为重要。
在立遗嘱人过世前,表示接受遗赠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