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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 免责声明
【】随着冰雪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滑雪爱好者投身其中,享受在雪场驰骋的快乐。但滑雪也是一项高危险运动,滑雪者应全面了解运动规则,以及相关防护避让措施等。 如果在雪道上发生碰撞伤人事故,责任如何划分呢?让我们通过法院的三起判例一起来梳理一下。
最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的一起滑雪碰撞案例,事故发生在北京市平谷区一家滑雪场,当天12岁的小敏踩双板从高级滑雪道飞速滑下,在转过一个弯后,因未能控制速度径直撞上了前方踩单板滑雪的受害人严某。从监控画面可以看到,由于撞击力度大,两人又滑出去较远距离才停住。
【就这儿,就这儿,对对,这撞飞了。】
紧急送医后,严某被诊断为左小腿胫骨、腓骨骨折,经手术治疗后需全休3个月。随后,严某将小敏及其监护人以及滑雪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8.2万元。
小敏监护人认为严某在中途横滑导致事故,且滑雪场未充分警示安全须知,也未限制未成年人进入高级雪道,应承担80%以上责任。滑雪场则回应称,其已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场内设有广播、警示标识及巡逻人员,事故系滑雪者之间碰撞所致,与雪场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严某在小敏前方滑行,小敏从后方碰撞致其受伤。没有证据支持严某在雪道内横穿,故小敏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滑雪场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法官 乌云嘎解释说,
【法院在处理滑雪者之间碰撞纠纷的时候,一般适用的是民法典中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国滑雪运动安全规范》,确定了滑雪者要遵循优先原则,也就是在前面的滑行者对雪道享有优先权,在本案中,小敏明显没有遵循这一规则。】
由于肇事者小敏是未成年人,其监护人需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小敏监护人赔偿受害人严某经济损失8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小敏及其监护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已生效。
但雪道优先权也并非唯一标准,在另一起雪道碰撞案例中,未成年人苑某在中级雪道滑行时横向大幅度移动,与自上而下滑行的另一未成年人杨某相撞,导致苑某左腿髌韧带损伤。苑某认为杨某未尽到避让义务,要求赔偿5万余元。然而,法院调查发现,苑某的横向滑行幅度过大且速度较快,杨某基本无法预判和避让。此外,苑某仅佩戴头盔,未使用其他防护装备,自身及监护人也未尽到安全防护义务。最后法院驳回了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谭舒戈强调:
【滑雪运动本身是一个具有风险的活动,所以说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所有的参加者都应该对风险有所认知。】
除滑雪者之间的责任外,滑雪场的救援义务同样关键。第三起案例中的刘某在某滑雪场接受一对一教学时,在初级道摔倒导致右桡骨远端骨折、右尺骨茎突骨折。他认为滑雪场未配备专业救援人员及设备,且教练未及时救助,遂起诉索赔2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在一对一滑雪教学期间,事故发生后,滑雪场虽对刘某实施了救援,但未能提供事发时的完整监控视频,亦无法证明救援时间符合标准。最终,法院认定滑雪场在救援环节存在不足,综合滑雪运动固有风险及双方过错程度,判决滑雪场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刘某4.5万元。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 刘洋指出,
【滑雪场作为经营者要配备专业的救援人员还有救援设备,在伤者受伤之后,要积极主动履行救助义务。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固定视频证据,以避免在以后纠纷产生过程中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以上由第一财经广播AI数字人播报
弟弟因交通事故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均已去世,未婚无子女,兄弟姐妹为平等顺位监护人。村委会基于居住距离更近、照料更便利,指定哥哥为监护人,姐姐不服申请法院变更。法院通常尊重村委会的指定决定,除非监护人未履行职责或存在明显不利于被监护人的情形;在双方均具备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法院会优先考虑稳定性与实际照料便利性,一般不会轻易变更监护人。此外,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须经法院特别程序委托鉴定并宣告,村委会、居委会不能直接认定,仅可在该前提下指定监护人,建议有需求者直接向法院申请宣告及指定监护人,以增强法律效力。
借款人以个人名义借款10万元,其配偶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字。因借条未明确保证方式,依据《民法典》推定为一般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后6个月。债权人未在该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故担保人依法免除保证责任。但配偶作为担保人签字,表明其对债务知情并认可,符合“共债共签”原则,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有权起诉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即使配偶主张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亦因签字行为构成共同意思表示,不能免除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