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生前立遗嘱指定房产由一方子女继承,但后将房产出售并将售房款转给该子女,未另行订立遗嘱或签署书面赠与协议。根据《民法典》,立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悖的法律行为(如卖房),视为对原遗嘱的撤回。售房款性质不明,若无明确证据证明系母亲赠与,依法仍属遗产,应由法定继承人平均分割。子女主张款项为房产转化所得应归其所有,缺乏法律依据;妹妹主张为代为保管,亦无充分证据支持。关键问题在于遗嘱仅指向“房产”,未涵盖“一切财产”,导致售房款归属争议。建议未来立遗嘱时应使用“一切财产”等概括性表述,避免因财产形态变化引发继承纠纷。
胎儿有没有继承权?
该案例中父亲在再婚后将继母名字加入房产证(原为父亲个人继承的房产),形成夫妻共同财产。若父亲生前未离婚,去世后该房产作为遗产分割时需先将一半产权划归继母所有,剩余一半(父亲的遗产份额)由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即使该房产最初来源于父亲个人财产,遗产继承阶段不再考虑来源比例,仅按共同财产原则分割。因此,若父亲通过有效遗嘱将个人份额全部留给子女,子女最终只能获得房产的一半产权,无法主张多分。若父亲选择离婚,则可在财产分割时主张基于房产来源获得更高比例(如60%-70%)。但遗产继承与离婚财产分割适用不同法律规则,遗嘱继承不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分配原则。
蒋依蕾律师通过一个具体案例,解释了在家庭生活中哪些支出需要征得配偶的同意。根据《民法典》,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但对于超出日常生活范畴的大额支出,需征得配偶同意,否则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案例中,王先生未与再婚配偶潘女士商量,出资200万给儿子购房及30多万购车,导致潘女士起诉离婚并要求返还部分款项。法院最终判决王先生返还一半支出款项,因为该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未经协商的大额处分行为无效。此案强调了夫妻间对于大额财产处分的协商原则和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