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isd}}
AI生成 免责声明
有公证遗嘱,再走法律程序,费用多少
本案例探讨了长辈向晚辈赠与房产时“不可撤销”约定的法律效力问题。李老伯将名下房产份额赠与长孙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不可撤销”及拆迁利益归属,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后房屋拆迁,李老伯以养老为由拒绝支付款项并主张撤销赠与。 法律分析指出,根据《民法典》第 658 条,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享有任意撤销权。该权利的法定阻却事由仅限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具有救灾、扶贫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单纯的书面“不可撤销”约定并不具备排除任意撤销权的法律效力。由于本案中房产未办理过户(权利未转移)且未经过公证,李老伯依法仍可行使撤销权,即便协议中有相关承诺也无法对抗法律规定。 针对受赠人的信赖利益,若其因信赖协议而付出了金钱、人力或尽到了较多赡养义务,虽不能强制履行赠与,但在协商或诉讼中可主张获得相应的补偿。此外,若赠与人去世前未完成交付,继承人亦有权继承该财产,导致赠与协议落空。因此,为避免家庭纠纷与法律风险,建议当事人采取三种措施:一是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或完成交付;二是办理赠与公证;三是若本意为身后处置,应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而非生前赠与协议,以确保意愿准确落实并保障双方权益。
有接力贷的房屋,该如何立遗嘱?
夫妻双方可依法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将一方婚前房产约定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约定符合《民法典》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但协议中“若一方提出离婚则协议无效”的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条款,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即便房产未完成产权变更登记,离婚时法院仍可依据协议约定,综合婚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情况、子女养育、过错责任及房屋市场价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属并确定补偿数额。即使已完成产权登记,法院亦非机械按登记份额分割,而会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避免显失公平。婚内协议中限制离婚权利的条款均无法律效力,离婚自由受法律保护。
该女士患有精神残疾,长期服药病情稳定,自认意识清醒,希望将财产全部留给女儿,但因持有精神残疾证,法律上可能被推定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法独立订立有效遗嘱;即使有监护人,亦不能代为立遗嘱。若直接赠与财产给女儿,可能涉及无权处分风险。建议不离婚的前提下,由其本人、丈夫与女儿三方共同签署家庭协议,明确财产归属意愿,经家庭成员一致认可后,该协议可作为未来财产分配的依据,实现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