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与前夫2016年协议离婚,约定若其名下上海房屋动迁,前夫需向王女士及儿子小李提供两室一厅安置房;若房屋出售,则将售房款一半赠予小李,并由王女士收取离婚后两年租金。2021年房屋被征收,但因房屋为前夫与其父共有(各占50%),且选择货币安置而非分房,前夫拒绝履行协议。法院认定离婚协议具有人身属性,非普通赠与合同,不得随意撤销,前夫对其个人50%份额的承诺有效;但协议涉及其父份额部分无效。法院综合考虑动迁利益实际规模、前夫应得份额及其居住保障需求,酌情判决前夫向王女士支付部分折价补偿,并认定租金请求未过诉讼时效,因双方未约定支付期限,时效自王女士首次主张时起算。本案警示:离婚协议须严谨明确,避免模糊表述,尤其涉及未来不确定利益时,宜以比例或可量化方式约定,以防履约争议。
租客拖欠房租构成违约,房东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搬离物品。但房东在合同解除后,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可无限期等待。实践中,给予租客1至3个月的宽限期较为合理,超期后可依法清空物品并保留全程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以主张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实际清空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若拖延半年以上未处理,可能被认定未尽减损义务,导致部分诉求无法获得支持。租客失联、消极应对非解决问题之道,反而加剧纠纷,双方均应秉持诚信原则,及时沟通、依法维权。
当事人已领证九个月,给付20万彩礼,现因感情不合欲离婚。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但若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法院可综合考虑彩礼使用、嫁妆、过错及当地习俗等因素,酌情判决部分返还。本案中,九个月共同生活期较短、20万彩礼数额较高,具备主张部分返还的法律依据,但无法全额退还,且返还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不能单独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