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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写“无共同财产”竟成隐患?法院:物权分割无时效,前夫可主张宅基地份额

第一财经2026-03-26 14:24:29

责编:顾洁

林女士婚前建造的农村宅基地房屋在婚后因前夫户口迁入,于1991年确权登记时被列为家庭成员之一。虽二人20余年前离婚且协议注明“无共同财产”,但因该房屋未进行翻建或扩建,确权登记时的四人名单(含前夫)成为认定权利人的关键依据。根据上海高院司法解释,宅基地使用权以审核表核定人员为准,故前夫虽未参与建房、未共同生活,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及价格补贴部分的权益。而搬家补助、奖励费等与地上物相关的补偿,因其无贡献,不享有。离婚协议中“无共同财产”的笼统表述无法排除物权分割请求,因共有物分割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且未明确放弃权利即视为未处理。本案警示:离婚协议须清晰列明财产归属,尤其涉及农村宅基地等复杂产权时,模糊表述将遗留重大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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