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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 免责声明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下称《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旨在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活动,提升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和水平,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更好发挥生态环境监测在支撑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生态环境监测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生态环境管理的重要基础。202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提出,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健全天空地海一体化监测网络。2024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制度。
11月6日,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负责人在解读《条例》时介绍,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建成全球规模最大、涵盖要素齐全、布局科学合理、技术手段较为先进的国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对支撑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与此同时,当前生态环境监测领域仍面临监测能力和水平有待提升、监测数据质量保障亟待强化等突出问题,有必要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基础上,制定关于生态环境监测的专门行政法规,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为新形势下做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生态环境监测是支撑生态环境保护的‘顶梁柱’和‘生命线’。”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副站长陈传忠在解读《条例》时表示,针对监测信息融合不畅、重复建设与监管盲区并存等问题,《条例》明确建立“大监测”格局,国家与地方联动,保障网络建设运行有序。
陈传忠说,数据真实、准确是生态环境监测的核心价值所在。《条例》通过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压实各方责任,对数据造假行为“零容忍”,切实维护监测数据的公信力。《条例》针对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设定了从罚款、停业整顿到吊销资质、终身禁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的梯度化处罚。
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主任黄小赠认为,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既是其恪守社会责任的基石,更直接牵动着污染减排的实效和环境质量的改善,深刻影响着生态环境领域的公平与正义。
黄小赠表示,《条例》有三个方面的亮点:系统性构建自行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筑牢数据真实性的“防火墙”;规范与培育并重,建立健全技术服务机构监管新机制;推动监管方式创新与社会共治,构建现代化监测治理体系。

图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摄影/章轲
“《条例》通过统一标准、明确责任、强化惩戒,构建了覆盖‘监测-数据-监管-问责’全链条的刚性制度框架,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监测事业进入了法治化、规范化、高质量发展的新纪元。”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长郭承站说。
郭承站说,过去,技术服务机构呈现出一定程度的“小、散、乱”问题,特别是在自行监测技术服务方面,市场饱和、低价竞争问题突出。《条例》构筑了行业“反内卷”制度屏障,重塑监测市场健康新生态。
同时,《条例》的出台也激活了监测装备与服务新需求,推动新技术与传统设备深度融合,将推动物联网模块、数据加密与防篡改技术等与传统监测设备的深度融合,催生新一代“智能监测终端”,加速迈向精准高效的“智慧监管”新范式。直接刺激对无人机(船)、卫星遥感、走航监测、传感器网络、AI数据分析平台等先进装备、软件和技术的需求。
郭承站认为,对于监测装备和技术服务的市场参与者而言,这既是必须严肃应对的“大考”,也是实现产业升级、价值重塑的“东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曹炜表示,《条例》对政府及其部门开展的公共监测、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的自行监测以及技术服务机构受委托开展的监测服务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还针对不同主体的义务性要求设置了严格法律责任,为《条例》装上了“牙齿”。
比如,《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双罚制”:针对技术服务机构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除了处以高额罚款外,还禁止从事监测服务,对其中取得监测服务相关资质的,由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除了处以罚款之外,还规定5年内禁止从事监测服务,情节严重的10年内禁止从事监测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终身禁止从事监测服务。
《条例》明确,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的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按照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分级分类、共建共享的原则组织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条例》提出,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技术人员和管理能力,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监测服务,不得同时接受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委托;按规定保存监测数据、记录等相关材料,保证业务活动全过程可追溯。《条例》还对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规范的监测设备、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规定了严格、明确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