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女士因父亲被继母以监护人的身份起诉分割母亲留下的房产而陷入纠纷。朱女士认为,父亲患有老年痴呆且名下另有拆迁款,无需出售房产,质疑继母动机不纯并意图转移财产。她希望阻止房产分割并撤销继母的监护权,由其自己担任监护人。法律上,监护人虽有权代理被监护人处理事务,但需以维护其利益为前提。法院审理时将重点审查继母主张卖房的必要性,若缺乏充分理由(如已有足够养老资金),可能不支持分割。此外,撤销监护权需证明继母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如财产侵吞),但实践中认定标准较严格。本案凸显再婚家庭中财产管理与监护权行使的复杂性,建议家庭成员优先协商,或通过书面指定监护人事先规避矛盾。核心争议在于继母作为监护人提出的房产处置方案是否真正符合患病父亲的利益需求。
父母为规避不存在的遗产税,将一套出租房过户给已婚儿子,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尽管由父母实际收取租金并补贴子女,但儿媳在夫妻感情破裂后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法律上,若当初赠与儿子时未明确约定为个人财产,则该房产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然而,法院会综合考虑购房资金来源、赠与目的(以夫妻长期生活为前提)、婚姻状况及过错等因素,倾向将房产判归出资方(儿子),但可能判决给予儿媳一定补偿,而非均分。建议双方协商,避免激化矛盾,同时需评估感情现状是否存续可能。